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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》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规范川渝两地药品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为,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,四川省药监局、重庆市药监局共同起草了《四川省重庆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(征求意见稿)》以及裁量基准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请于2023年7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QQ邮箱反馈至四川省药监局,邮件标题请注明“川渝两地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意见反馈”。
联系电话:028-86786227,邮箱地址:68759578@qq.com。
附件1:四川省重庆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(征求意见稿)
 
 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3年6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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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|
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办 原文链接:http://yjj.sc.gov.cn/scyjj/c103171/2023/6/26/8c2167f4d6fe420cb8069cbcaa2259d1.shtml [免责声明]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,仅供学习交流使用,不构成商业目的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它问题,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,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