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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8月23日-31日,12月1日-7日分别向社会和各市市场监管局征求《辽宁省药品零售企业主体责任清单》(征求意见稿)意见,共收到3项意见建议,采纳2项,不予采纳1项。
1.建议在单体药店进货查验责任中补充“药品检验报告”,予以采纳。
2.建议按照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规定销售处方药,予以采纳。
3.建议将“验收中药材、中药饮片时,从外观性状可以判断为假药或劣药的,不得收货,必要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。”修改为:“验收中药材、中药饮片时,在外观性状上有假药或劣药嫌疑的,不得收货,必要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。” 对于可以判断为假劣药的,企业应不得收货,有嫌疑的表述不准确,故不予采纳。
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
2021年12月29日